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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主張的究竟是新聞正義或是新聞利益?
所謂的客觀中立,是否遠觀宏觀秉持雙向的道德憐憫?

本文作者不知是否具有教育背景.社工背景.或法律背景?
在高台上吆喝的您,不知對於本事件始末了解多少?
在您的論述中,只見犀利的結果評析,卻不見絲毫對於過程的紀錄.

當您高唱應以本次經驗為機會教育的同時,
您是否同意孩子的偏差行徑只要在學校給予兩個大過後,即能被矯正?
當您指責政府沒有落實寵物管理,造成流浪貓狗充斥時,
您是否認同流浪貓狗充斥本應被焚燒虐待?
當您堅持少年的行為能力較不足,所以刑法對少年犯的刑罰較輕時.
您是否認同當施暴人是社會弱勢時,就應給予最大寬容,甚至默許?

在您將上述問題合理化的同時,您是否曾站在尊重生命的立場思考?
當您批判社會對這兩個學生不公平的同時,您是否曾考慮過,他們又是如何對待另一個無辜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生命?

當您想保護您認為是正確的一方時,
請您先清楚您的立場,
當您已經做出選擇,
此時您已失去中立.



社會正義 社會公理,請您還給社會評斷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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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罰虐狗 不如機會教育(2008.4.24)

【聯合報╱記者譚中興】

四名國、高中生日前燒死一隻流浪狗,市府建設局決定對兩名帶頭虐狗的國中生,各處罰50萬元。市府應藉此案例,推動機會教育,讓學子、民眾懂得愛護動物;至於是否應對肇事者施以最重行政罰,則有商榷餘地。
兩名國中生在塗酒精膏點火燒狗時還嬉笑,引起公憤;但了解他們的背景,亦有可憫之處。
首先,各地陸續發生許多酷虐流浪動物案,與政府沒有落實寵物管理,造成流浪貓狗充斥有關,另外政府未好好推動生命教育,第一個該罰的就是政府。
另就法論法,少年的行為能力較不足,所以刑法對少年犯的刑罰較輕。動物保護法雖非刑法,但亦規定虐待動物的罰款由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,保有很大彈性;兩國中生距成年還早,也不是一再被查獲虐殺狗的累犯,罰50萬元似嫌過重。
兩名國中生都來自單親家庭,屬社會上較弱勢一群,而且校方說他們的家庭經濟狀況差。「法律也需兼顧情理」,國中生沒有賺錢能力,主管機關開罰,應考量他們的家長經濟狀況。
虐殺狗的惡行曝光後,兩名國中生已被學校記了兩大過,他們也願擔任動物保護志工彌補過錯,家長也表達歉意。另兩名一同在小白狗身上抹酒精膏但未點火的高中生,則在當天就感懊悔。懲罰只是手段,市府應給予合法、合理、合情的行政罰,輔導他們重啟自新之路,並以此案例做為生命教育的素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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